中基协 | 2015年第三季度私募基金信息更新通知:
10月12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2015年第三季度私募基金信息更新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私募基金管理人请于2015年10月31日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更新截至2015年9月30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重大事项变更信息以及私募基金更新信息。
在此提醒前期已经获得私募备案的管理人尽快登录系统后台,协会大大喊你更新信息啦。实际上,协会正在提醒各位私募管理人尽快完成入会申请:请在2015年 10月31日前申请加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会员并缴纳入会费,届时非会员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将无法进行新产品备案。
下面是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官方微信发布的内容,整理了有关:管理人牌照申请登记问题、基金产品备案问题、信息更新、管理人入会、缴费问题等解答:
管理人入会问题
1.如何,且何时可以申请加入协会?
在管理人登记表格填写完毕提交后,在系统中上传入会申请书的地方,上传加盖公章的入会申请书即可。
2. 是否必须入会,不入会有什么影响,有什么好处?
根据《基金法》规定,含有证券类业务的基金,必须加入协会,成为会员。股权和创投业务的机构,自愿加入会员。证券类基金不成为协会会员,未来产品备案会受到影响。股权和创投类基金,是否入会不影响业务的开展。
入会的福利,请在管理人登记系统中的《会员章程》中查看。
3. 观察会员,普通会员,特别会员分别是什么,有什么区别?
特别会员是指:地方协会,律师事务所,等一些特殊机构
普通会员:是指管理规模在20亿以上的机构(股权创投类在10亿以上)
观察会员 : 是指管理规模在20亿以下的机构(股权创投类在10亿以下)
4.会费是多少,如何缴纳?
首先,基金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会以邮件的形式将缴费通知发送给您,按邮件中的流程,进行缴费。未被通知缴费的机构,若自行进行了缴费,钱款将被退回。
普通会员会费:入会费是10万(目前通知只让交2万),年会费是营业收入的千分之2,60万封顶。第一年缴纳入会费后,不用重复缴纳年费。
观察会员会费:入会费是2万,年会费是2万。第一年缴纳入会费后,不用重复缴纳年费。
5. 入会材料寄送地址和联系人?
从2015年10月起,私募管理人将不用再寄送纸质材料,直接在系统中的入会申请处,上传加盖公章的入会申请书即可。
6. 发票何时寄送?
发票会在收款后一个月内寄送。
管理人登记问题
1.如何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分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完成工商登记后,请登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进入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https://link.233.com/28005(建议使用IE浏览器),注册用户,在阅读填表说明后完成电子信息的填写,登记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可在同一系统申请基金产品备案。强烈建议在填写前详细阅读填表说明和操作视频(网址:http://link.233.com/25817 /smjjdjbaxt/385466.shtml)。
2.完成私募基金登记备案需要多长时间?
根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登记、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材料完备的,自收齐登记、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的方式,办结登记、备案手续。在实际操作中,对于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的,原则上三个工作日内办结基金产品备案手续。在办结登记、备案的同时,会有确认邮件发送至系统填报的联系邮箱,请关注联系邮箱。
3.为什么登记成功后再次登录系统显示用户名错误?
机构登记成功后,新的用户名不再是注册时填写的邮箱,新的用户名变更为管理人登记编号(P*******),系统将发送管理人登记编码至联系邮箱,请您注意查收邮件(可能在垃圾箱),并以新用户名登陆系统(密码不变)。
4.登记成功后,管理人登记证书什么时候发放?
自2015年1月1日起不再提供纸质证书。登录系统,自行打印电子登记证明。
打印流程,进入登记备案系统,在我的登记信息左下角,管理人登记证明,下载打印即可。
5.联系邮箱无法收到系统反馈的邮件怎么办?
如在申请账号处于尚未激活阶段,提供注销账号申请(需加盖申请机构公章)的电子版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四者发送至pf@amac.org.cn,待后台处理后,重新注册新账号,并填报有效的邮箱地址。
如账号已激活,填报登记信息时可直接更改邮箱地址,忘记登陆密码的可以通过“忘记密码”获取附有新密码的邮件。
6.与实际控制人关系图是什么?
上传显示申请机构与实际控制人股权及控制关系的结构简图,可以参考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年报中的控制关系图。
7.学历证书丢失怎么办?
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截取电子学历证明或者到学校开具相关证明,仍无法获取上述证明文件的,上传加盖申请机构公章的遗失说明。
8.对申请机构注册资本有什么要求?
目前暂无要求
9.成功登记后相关事项发生变化的,如何进行信息更新?
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请您在系统“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模块,提交变更申请;其他事项变更的,请您在定期更新(季度、年度更新)时进行修改即可。
重大事项变更是指管理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相关内容变更、重大违法规情况、主要投资基金类型及业务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股东/合伙人变更、管理人依法解散、撤销、破产的等情形。
10.私募证券基金从业资格有哪些取得方式?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证券基金从业资格:
(1)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2)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
此类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从事相关资产管理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或者最近三年在金融监管机构及其监管的金融机构工作。
(3)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此类情形主要指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或者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关资格;或者已取得境内、外基金或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相关从业资格等。
属于(2)、(3)情形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应提交相应证明资料。上传方式:在管理人登记系统中,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一项,高管履历中“资格认定文件上传”中上传相关加盖公司公章的证明资料。
11.如何把主要投资类型从股权变更为证券类型?
请您在系统“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模块,申请变更主要投资基金类型。
12.从业人员资格认定系统
该系统暂未开放,相关政策正在抓紧制定,请密切关注协会官网和微信公众号的相关信息。
13.在管理人登记提交的最后一步时,是否加入会员处,页面中无法点击下一步怎么办?
将页面中的《协会会员章程》和《入会申请书》分别点击阅读完毕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操作。
14.想要查询私募基金管理人或产品信息去哪查?
登录http://link.233.com/14456/amac-infodisc/res/index.html#进行查询。
基金产品备案问题
1.私募基金备案对基金托管有何要求?
除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在填报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管理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中进一步补充说明不进行托管的原因及相关制度安排。
2.私募基金季度更新有何要求?
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基金季度更新,已清盘的基金不需再进行更新。
3.基金的业务类型有何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申请业务类型应与备案基金类型相匹配。私募基金管理人仅能申请备案其登记时申请业务类型范围内的私募基金。如A公司登记时申请业务类型包括私募证券、股权、创投及其他,A公司可以设立以上任何类型私募基金并申请备案;如B公司登记时申请业务类型只有私募股权,B公司仅能申请备案私募股权基金。
4.私募基金如未经登记备案是否影响相关投资运作?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私募基金应当向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未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未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将有可能无法参与证监会监管体系内的投资业务(如IPO、并购重组、新三板挂牌等)。
5.私募基金如何开立证券账户?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常见问题解答》,申请开立私募基金证券账户,须提供基金业协会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基金业协会出具的私募基金备案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同时,私募基金名称发生变更的,应提供重新申领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备案证明等相关材料。
6.已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如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已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办理完登记手续并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文件后方可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7.私募基金的基金经理是否适用“静默期”要求?
同样适用此要求。为维护行业的公平、公正,统一监管标准,对从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离职,转而在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就职的基金经理实行同样3个月的“静默期”要求,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环节予以落实。
8.合格投资者是什么?私募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主体进行募集。
(1)合格投资者标准。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的个人。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2)视为合格投资者的情形。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3)穿透计算的情形。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以下情形的投资者,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