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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直投基金备案相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中国基金业协会 2016-05-16 08:44:00
导读: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应当通过券商系统,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备案材料,并对备案材料内容的合规性负责,私募系统不再受理直投基金相关备案。

各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

  鉴于部分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以下简称直投子公司)同时向基金业协会私募产品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券商系统)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私募系统)报备的情况,为提高备案工作效率,进一步规范直投子公司备案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直投子公司应当通过券商系统(网址:http://link.233.com/10181),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备案材料,并对备案材料内容的合规性负责。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私募系统不再受理直投基金相关备案。

  二、直投子公司应当在直投基金的首轮募集完成或者签订受托管理第三方募集设立的直投基金的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业协会对备案材料进行齐备性复核,并在备案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确认。备案材料不齐备的,基金业协会在收到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直投子公司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直投子公司按照要求补正的,基金业协会在备案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确认。

  基金业协会予以备案确认,不能免除直投子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直投基金信息的法律责任;不代表基金业协会对直投基金的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出保证和判断。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直投基金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三、备案通过后,基金业协会可以通过书面审阅、问询、约谈等方式对备案材料内容的合规性进行复核。

  四、基金业协会通过网站对直投子公司及设立的直投基金备案情况进行公示。投资者可以登录基金业协会网站,对直投子公司及设立的直投基金备案情况进行查询。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直投子公司开展备案工作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联 系 人:张珉康

  电子邮件:zhangmk@amac.org.cn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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