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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中基金估值业务指引(试行)

来源:233网校 2017-05-08 08:43:00
  • 第2页:估值业务处理

      二、估值业务处理

      (一)【非上市基金估值】基金中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1、基金中基金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基金中基金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二)【上市基金估值】基金中基金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1、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投资的ETF基金,按所投资ETF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ETF联接基金投资的ETF基金,按所投资ETF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3、基金中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4、基金中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5、基金中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三)【特殊情况处理】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基金中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四)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一)至第(三)条进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时,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五)【估值处理时点】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对于标的基金按照本指引规定全部以收盘价估值的,应当在取得收盘价的当日对基金中基金进行会计核算和估值处理,并在次日披露基金中基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对于标的基金按照本指引规定未全部以收盘价估值的,应当根据标的基金合同约定在披露净值或万份收益的当日(法定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交易日)对基金中基金进行会计核算和估值处理,并在次日披露基金中基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ETF联接基金在持有的目标ETF的估值当日进行会计核算和估值处理,并在次日披露ETF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监控机制】基金管理人应在业务管理制度中进一步明确相关估值监控程序,根据市场情况建立以上估值方法公允性的评估机制,完善相关风险监测、控制和报告机制,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允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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