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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基金行业数据集中备份接口规范(试行)》的通知

来源:中国基金业协会 2017-05-08 08:49:00

各公募、私募基金管理人:

  为夯实基金行业数据备份基础工作,完善基金行业数据备份平台,构建完备的基金产品监管体系,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共同拟定了《基金行业数据集中备份接口规范(试行)》(见附件),现予以发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对象

  公募基金管理人和在协会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包括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其中,公募基金报送对象和报送途径不变,由公募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包括公募基金公司和公募基金服务机构)按照原有途径向中国结算报送数据;私募证券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包括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和已采购份额登记系统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统一报送私募基金数据。

  考虑到私募股权基金和创投基金的特殊性,暂不开展此类基金产品的份额登记数据报送工作。

  二、报送频率

  公募基金每日报送增量数据(92/94/95/96文件)和全量数据(T1/T2/G1),每半年报送Q2/Q5文件(格式同92/95,内容为全量)的全量数据。私募基金按照协会《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自律规则的数据报送要求报送数据。

  三、其他要求

  各份额登记机构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系统改造并与中国结算完成联合测试,请各份额登记机构做好相关系统改造工作。自2017年9 月1 日起各份额登记机构开始报送数据。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结算《开放式基金TA数据集中备份接口规范(TXT)》停止使用。各份额登记机构在系统改造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与协会或中国结算沟通。

  联系电话:010-66578410/010-50938870

  邮箱:fo@amac.org.cn / hhchen@chinaclear.com.cn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附件1:《基金行业数据集中备份接口规范 (试行)》    

  附件2:关于《基金行业数据集中备份接口规范(试行)》的修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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