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
为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协会会员持续加强自身信用积累,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有关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研究制订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工作规则(试行)》,并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以发布并实施。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