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
为落实证监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中对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提供投资建议的条件和要求,配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信用信息报告工作规则(试行)》)顺利实施,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http://link.233.com/10067)投资管理人员投资业绩填报功能已于2018年1月19日正式上线启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资管理人员投资业绩填报功能主要内容
投资业绩填报主要针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投资管理人员(注释1) 。为维护行业公信力,防范可能发生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投资管理人员除应填报完备的基本信息外,还应填报包括主要社会关系即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父母;投资业绩信息即产品/账户名称、产品/账户类型、产品/账户代码、产品投资类型、投资管理起始日、投资管理终止日、估值日、单位净值、累计净值、分红(元/份)、累计净值增长率(%)等信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管理人员业绩表模板可从从业人员管理平台下载。
二、投资业绩初次填报流程
投资业绩初次填报流程应当在从业人员管理平台进行。投资管理人员应取得基金从业证书资格证书,从业岗位应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或投资经理。投资管理人员投资业绩内容应当经所任职机构审核,或由其所任职机构填报,填报内容应真实、准确、有效。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考《投资管理人员投资业绩填报操作手册》(下载路径:协会官网—从业人员管理—资格平台—从业人员管理信息)。
三、投资业绩信息更新流程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投资管理人员完成初次填报后,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更新投资业绩信息。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中备案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的基金经理的,其投资业绩信息将按基金产品季度更新数据,经所任职机构确认核实后自动同步至从业人员管理平台进行更新;未担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基金经理的,其投资业绩信息可通过从业人员管理平台中投资业绩维护功能进行更新。
四、注意事项
按《信用信息报告工作规则(试行)》要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会员信用信息报告将按季度更新。投资管理人员投资业绩等执业信息作为报告的重要内容,请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实时填报更新相关信息,对于在填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的,协会将依据相关自律规则进行处理。业务咨询邮箱:rygljs@amac.org.cn。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18年1月19日
注释1:投资管理人员是指在受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持牌机构或已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任职,具备证券、期货自营账户或受托账户投资管理工作经历的人员,包括基金经理、投资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投资总监,以及经机构授权承担投资决策职能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