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填报说明(2018年6月)》,指导外资企业如何进行私募证券登记备案工作。
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Ambers系统中已经予以显示。
《外资填报说明》共40页,目录如下:
经查看,该说明所列的填报程序与内资企业大致相同,主要不同之处在于其“投资人”栏目中有特别填报事项。
本文仅选取了《外资填报说明》中的特别内容,主要如下:
一、机构持牌及关联方信息
申请机构需提供申请机构位于中国境内的子公司(持股 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 20%以上的其他企业)、 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 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的信息。
二、诚信信息
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被市场禁入、最近三年是否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三年是否被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最近三年是否被协会采取自律措施、最近三年是否被其他自律组织采取措施、最近三年是否涉及诉讼或仲裁。
特别提示:本系统要求申请机构上传“最近三年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盖章承诺函”的 PDF 格式附件。最近三年指截至机构提交登记申请之日的最近36个月,机构成立不满36个月的,自成立之日起计算。
三、财务信息
该界面中,可上传“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等图片或 PDF 附件。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 4 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成立满一年但未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协会将不予登记。”因此,对于前述机构,必须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并根据该等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填写相关财务信息。成立未满一年的机构,如上一年度有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则按该等财务报告填写,并上传;如没有,则按照机构申请登记之日或不早于申请登记之日前 3 个月的财务统计信息填写。
四、出资人信息
如果出资人为外资机构,则要求上传 “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批准或者许可证明 ”、“境外股东未受重大处罚承诺函 ”、“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 ”和“实缴出资证明 ”等 PDF格式附件。
外资的出资人基本信息表如下:
五、实际控制人
认定实际控制人应追溯到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如果实际控制人为外资机构,则应上传“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批准或者许可证明 ”、“境外股东未受重大处罚承诺函 ”、“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 ”和“实缴出资证明 ”等 PDF格式附件。
外资实际控制人基本信息表如下:
除上述内容以外,其他填报程序与内资基本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