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依据的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56条:基金募集申请经注册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的发售,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66条: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登记,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办理。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98条: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注册或者备案。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2条:本办法所称基金销售,包括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活动。
基金销售机构是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注册的其他机构。
其他基金服务机构就其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其他基金服务机构包括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8条:基金管理人可以办理其募集的基金产品的销售业务。商业银行(含在华外资法人银行,下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应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注册并取得相应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18 条: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更新材料。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19 条: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受理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注册申请,并进行审查,作出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公告[2016]6号第3条:对于国发〔2016〕11号文中涉及中国证监会取消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出具保荐机构审计报告”、“出具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公募基金管理人资格法律意见书”、“出具基金托管人资格法律意见书”、“出具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法律意见书”、“出具基金服务机构注册法律意见书”、“出具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及合并、分立法律意见书”、“出具期货公司合并资产评估报告”,自国发〔2016〕11号文发布之日起,不再作为相应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条件。有关事项取消的后续管理和衔接工作,请按附件2中确定的方式执行。
二、审核期限
自受理日起20个工作日(反馈意见和现场检查等时间除外)
三、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
(一)申请材料的格式
拟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应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进入“在线办事-在线申报-基金公司数据报送”栏目进行申请材料在线填报(获取账号及密码的方式见附件《基金销售业务审核流程图》)。在线填报完成后进行提交并在线打印书面材料,在线打印的书面材料加盖公章后连同相应附件一并报送申请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行政许可受理部门。
(二)申请材料的内容
拟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填写《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表》(见附件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及信息备案相关表格1),并上报申请表内列明的相应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