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香港机构:
2018年6月28日,中国证监会印发《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规范港股通下内地证券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使用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有关行为。根据《暂行规定》第九条,协会拟于近日为提供港股投资顾问服务的香港机构开展基本信息备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供港股投资顾问服务的香港机构首次备案时,应当提供《香港机构备案材料清单》(附件1)所列文件的电子扫描件,并填写《香港机构基本信息备案表》(附件2),所有备案材料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二、香港机构应将上述备案材料按顺序整理,并发送至备案邮箱hktgba@amac.org.cn。邮件命名为“**公司基本信息备案”,邮件中应注明公司名称、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及接收备案证明的邮箱地址。
三、香港机构在提供港股投资顾问服务期间,如出现控股股东变更、负责人员变更,或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等重大变化时,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重要信息变更备案。香港机构应填写《香港机构重要信息变更备案表》(附件3),并将更新后的《香港机构基本信息备案表》(附件2)及相关文件报送至备案邮箱。如联系人发生变更,应及时更新联系方式。
四、香港机构应当于每个自然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完成年度信息更新备案,填写《香港机构年度信息更新备案表》及附表(附件4),并将相关材料更新后报送至备案邮箱。
五、协会将对香港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核查,对于符合《暂行规定》及本通知要求且材料齐备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电子文件,并在协会网站(http://link.233.com/25817)进行公示。香港机构在提供港股投资顾问服务期间,如存在不符合《暂行规定》要求的情形,或未按要求报送有关变更信息、未按时完成年度信息更新备案等情况,协会将予以注销备案并取消公示。香港机构完成年度信息更新后,协会将视具体情况调整公示信息。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香港机构已提供港股投资顾问服务的,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向协会补充备案。
本通知所规定的备案材料应当使用简体中文,相关用语应当符合内地市场惯例和语言使用习惯;原件为其他语言的,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简体中文翻译件。中英文版本内容如有差异或不一致,概以中文版本为准。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相关香港机构如有疑问,可向协会工作人员咨询。联系人:刘老师,电话:010-66578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