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
为落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交易监管的通知》(证监办发〔2017〕89号)的要求,加强对债券交易人员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公募和资管业务参与债券交易,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现要求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公示债券交易人员相关信息,具体要求如下:
一、公示人员范围
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公募和资管业务的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理、投资经理助理、其他具有投资决策权限的人员、交易执行人员、债券交易核对专岗。
二、公示信息
公示信息总体分为两类:(1)人员基本信息;(2)离职人员信息。请按照附件《基金经营机构债券交易相关人员信息公示表》进行公示。
三、公示机制
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在本公司网站的信息公示,同时各公司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实时更新公示信息。有人员离职的,应当在其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个月。
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当将公示信息网页链接填报至协会指定系统中,因系统相关功能开发完善中,具体要求将另行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