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 >基金从业 > 考试指导 > 政策解析

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 2018-12-18 08:49:00

关于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现就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

2018年12月17日

相关阅读 基金

添加基金从业学习群或学霸君

领取资料&加备考群

233网校官方认证

扫码加学霸君领资料

233网校官方认证

扫码进群学习

233网校官方认证

扫码加学霸君领资料

233网校官方认证

扫码进群学习

拒绝盲目备考,加学习群领资料共同进步!

基金从业书店
互动交流
扫描二维码直接进入基金从业公众号

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获取更多考试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