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0〕5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办发〔2020〕14号)的相关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自3月1日起实施注册制。
一、上交所就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业务安排
为做好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衔接安排,平稳有序推进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总体安排,上交所发布了《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相关业务安排的通知》。
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重点关注《证券法》《国办通知》规定的发行条件、上交所规定的上市条件及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有关信息披露要求,督促发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内容。
二是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募集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审核流程和时限、发行及上市安排参照现行规定执行。
三是要求发行人、承销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按照《证券法》《国办通知》等规定履职尽责,明确主体责任。
四是明确衔接安排,3月1日前上交所已受理的项目按现行规定完成上市预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在法律法规上的重大调整
修订后的《证券法》和《国办通知》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进行了明确,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法定条件进行了修订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是将核准制改为注册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发行上市审核,由中国证监会进行发行注册。
二是对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条件作出调整;新增“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条件,删除了“最低公司净资产”“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等条件;《国办通知》同时明确,发行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除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三是对公司债券申请上市交易条件作出调整,删除了“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等条件,授权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债券上市条件作出具体规定;
四是完善了持续信息披露要求,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围,对重大事件披露内容作出具体界定;
五是压实发行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律职责。明确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在欺诈发行等行为,以及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责任人员在应尽未尽职责等方面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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