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5日,证监会下发《关于做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公募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正式落地。
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开”的步骤实施,监管部门将根据市场情况和试点效果,审慎稳妥扩大试点范围,有序推开。机构开展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应当经监管部门备案。
具备下列条件的机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可以从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
1、具有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业务资格;
2、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和客户基础。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或其销售子公司申请的,应具有较强的合规风控及投资者服务能力;基金销售机构申请的,非货币基金保有量不低于100亿元;
3、合规记录良好;
4、具有高质量的基金产品研究团队,与业务开展相匹配的投资顾问人员,以及与其拟从事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技术能力;
5、业务方案完备,业务制度健全,能够确保客户利益优先原则,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和防控各类风险;
6、支持业务开展的其他必要条件。
符合前款第1至3项条件且客户数量达到1亿人的机构,可设立子公司开展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该子公司应当符合第3至6项的条件。
中国证监会将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相关机构的试点方案及准备情况,进行审议,确定具备试点条件的机构。
已获得批准的基金投顾业务试点机构
根据公开报道,基金投顾业务试点可以在证券行业、银行业内、基金业内展开。已通过备案,可试点机构包括:
1、券商:银河证券、中金公司、中信建投证券、国泰君安证券、申万宏源证券、华泰证券、国联证券等7家券商获批
2、银行:招商银行、平安银行。
3、第三方基金代销机构:腾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等3家第三方基金代销机构
4、基金公司:易方达、南方、嘉实、华夏、中欧等5家基金公司已经申请试点并完成备案,将正式开展投资顾问业务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