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5日,证监会下发《关于做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公募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正式落地。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开”的步骤实施,监管部门将根据市场情况和试点效果,审慎稳妥扩大试点范围,有序推开。机构开展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应当经监管部门备案。
基金投顾牌照申请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机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可以从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
1、具有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业务资格;
2、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和客户基础。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或其销售子公司申请的,应具有较强的合规风控及投资者服务能力;基金销售机构申请的,非货币基金保有量不低于100亿元;
3、合规记录良好;
4、具有高质量的基金产品研究团队,与业务开展相匹配的投资顾问人员,以及与其拟从事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技术能力;
5、业务方案完备,业务制度健全,能够确保客户利益优先原则,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和防控各类风险;
6、支持业务开展的其他必要条件。
符合前款第1至3项条件且客户数量达到1亿人的机构,可设立子公司开展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该子公司应当符合第3至6项的条件。
中国证监会将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相关机构的试点方案及准备情况,进行审议,确定具备试点条件的机构。
基金投顾是什么?
基金投顾试点机构从事基金投顾业务,可以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协议约定向其提供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建议,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标的应为公募基金或证监会认可的同类产品。
公募基金投资顾问业务,主要是指拥有相关资质的基金投资顾问机构,接受客户委托,在客户授权范围内,根据与客户协议约定的投资组合策略,代客户作出具体基金投资品种、数量和买卖时机的决策,并代客户执行基金产品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