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从其收取的交易费用和会员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管理。
风险基金提取的具体比例和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根据《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风险基金来源:
(一)按证券交易所收取交易经手费的20%提取,作为风险基金单独列账;
(二)按证券交易所收取席位年费的10%提取,作为风险基金单独列账;
(三)按证券交易所收取会员费10%的比例一次性提取,作为风险基金单独列账;
(四)按《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施行之日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差账面余额的15%,一次性提取;
(五)对违规会员的罚款、罚息收入。
证券交易所应当将收存的风险基金存入开户银行专门账户,不得擅自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