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在我国,契约型基金依据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所签署的基金合同设立;基金投资者自取得基金份额后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依法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称;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名称和住所;
3、基金的运作方式;
4、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和基金合同期限,或者开放式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5、确定基金份额发售日期、价格和费用的原则;
6、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8、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程序、时间、地点、费用计算方式,以及给付赎回款项的时间和方式;
9、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1、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12、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3、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4、基金募集未达到法定要求的处理方式;
15、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6、争议解决方式;
1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指定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