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规定,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创投基金)在其所投资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后,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适用一定比例限制。
1.截至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不满36个月的,适用什么比例限制?
答: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截至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36个月以上但不满48个月的,适用什么比例限制?
答:在任意连续6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3.截至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48个月以上但不满60个月的,适用什么比例限制?
答:在任意连续3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4.截至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60个月以上的,是否存在比例限制?
答:减持股份总数不受比例限制。
二、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
根据《细则》第三条规定,创投基金在其所投资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后,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适用一定比例限制。
5.截至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不满36个月的,适用什么比例限制?
答: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6.截至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36个月以上但不满48个月的,适用什么比例限制?
答:在任意连续6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7.截至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48个月以上但不满60个月的,适用什么比例限制?
答:在任意连续3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8.截至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60个月以上的,是否存在比例限制?
答:减持股份总数不受比例限制。
9.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哪些内容?
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
10.大宗交易的受让方受让的股份是否必须锁定6个月?
根据《细则》第三条规定,受让方受让的股份不适用《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三款“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的规定,即不需锁定6个月。
(更多关于创投基金的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原文链接:http://link.233.com/13781/service/hotline/qa/c/515173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