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自2003年起,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体系的一部分,一直由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考试工作。2013年6月1日新《基金法》正式实施,规定“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并授权基金业协会“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为了落实新《基金法》,2015年1月底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重新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20号),明确了基金业协会组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收费项目,自此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正式从证券业协会移交到基金业协会。
基金业协会根据新形势下的行业发展,借鉴国内外经验,综合历年各方反馈的意见,在考试科目设置、考试题型、考试大纲、考试参考教材及考试成绩有效性等方面,较之前证券业协会组织的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进行了较大调整。调整后的考试作为行业入门考试,更加侧重实际应用,主要考核基金从业人员必备的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
为切实履行新《基金法》赋予的职责,建立健全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管理体系,逐步树立考试的公信力,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的公开、公正和效率,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起草了《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分为总则、组织机构职责、资格考试、命题管理、考试实施、考试纪律和附则等七章,共三十八条,对考试主要的流程环节进行了规定。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设定四年的成绩有效期
随着业务不断更新和知识结构不断变化,为确保非从业人员再次从业时,知识结构能够适应行业的快速发展,《办法》明确指出考试成绩四年有效。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的人员可在四年内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超过四年未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的注册,需重新参加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或者参加由基金业协会及协会认可第三方机构提供的相关后续教育培训。后续教育培训以面授、远程两种形式提供,培训大纲及具体的管理办法等详见协会相关规定。
证券监管机构及行业协会相关人员的考试成绩有效期及相关从业资格认定,详见从业资格管理相关规定。
(二)对考试科目设置进行重大调整
随着基金行业的销售方式不断变革、产品类型的丰富和复杂程度快速增加,《办法》取消只针对宣传推介基金的人员和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系统运营维护人员的基金销售资格考试,一并纳入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通过研究借鉴境内外国家和地区的资格考试体系,《办法》将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暂定为两科,即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基础知识,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协会可根据行业与市场发展的需要,酌情增加或调整相关的考试科目。
通过科目一和科目二考试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和基金销售资格注册条件。
(三)组建命题专家委员会、动态维护更新题库
为确保考试题目质量,《办法》在命题方式、命题专家构成、试题评估等方面进行了革新。
考试命题工作采用专家命题与社会征题相结合的方式,即聘任专家组成命题委员会命题,同时向全行业公开征集题目。
协会组建命题委员会,对出题思路、命题标准和流程、出题相关人员职责等事项总体负责,确保试题质量。
为保证试题适应行业发展,《办法》规定应对题库进行动态维护和更新,定期对试题进行评估与淘汰,优化题库试题结构与内容,确保题库规模与试题时效性。
(四)强调对考务机构的管理
为确保考务工作质量,《办法》明确提出协会应加强对考试服务机构的管理,规定考务工作的标准和要求。协会制定考试实施方案,要求考试服务机构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组织考试,并据此对考试服务机构定期进行评估。
(五)强调考试各参与主体的保密义务,并明确规定泄密处罚措施
为确保考试的保密性,《办法》分别规定了参加考试人员、考试服务机构和考试组织机构等考试各参与主体的保密义务及泄密处罚措施。
《办法》特别强调命题人员的保密义务和保密期限,要求命题人员在命题工作期间及辞任命题工作之日起2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和从业资格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编写从业资格考试辅导资料等可能妨碍其履行保密义务的活动。
(六)将参加考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划分等级,制定不同程度的处罚措施
为保证基金从业考试的公平、公正性,《办法》将参加考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影响范围和恶劣程度,划分为一般违纪违规行为、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和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违纪违规行为,详细界定每类违纪违规行为的特征,并按照违纪违规行为的等级制定不同程度的处罚措施。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1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