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律师在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时是否需要审查高管人员基金从业资质?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的规定,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就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发表法律意见。
5.关于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高管人员资质要求有哪些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七)》中的规定,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次申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变更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同时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类型等申请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其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高管人员和基金经理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已登记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自查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从业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6.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的一般条件是什么?
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九)》的规定,参加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统一组织的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通过科目一和科目二考试,或通过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成绩合格的,均可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科目三《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2016年9月份推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