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规定: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规定,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是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
第十三条
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
(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6条也规定,持有基金从业资格是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条件之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