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基金相关业务的从业人员都需要申请基金从业资格。包括: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含在华外资法人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中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营销人员。
下面通过各项法律法规来看看各个机构对基金从业人数是怎么要求的吧!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主席令第71号)第一章第九条规定: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2.依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十条规定:商业银行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邮政储蓄银行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不少于30人;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在华外资法人银行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0人。
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6条也规定,持有基金从业资格是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条件之一。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第五十七条规定:宣传推介基金的人员、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系统运营维护人员等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4.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号: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基金从业资格相关要求中
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