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证券和基金等金融机构中从事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通过科目一和科目二、或科目一和科目三,可由所在任职机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
对于在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宣传推介基金、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系统运营维护的人员,通过科目一和科目二、或科目一和科目三,可由所在任职机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
注: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科目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