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做好公募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工作通知。
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开”的步骤实施,监管部门将根据市场情况和试点效果,审慎稳妥扩大试点范围,有序推开。机构开展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应当经监管部门备案。
通知中明确试点机构从事投资顾问业务的相关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一、机构如何申请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
具备下列条件的机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可以从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
1、具有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业务资格;
2、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和客户基础。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或其销售子公司申请的,应具有较强的合规风控及投资者服务能力;基金销售机构申请的,非货币基金保有量不低于100亿元;
3、合规记录良好;
4、具有高质量的基金产品研究团队,与业务开展相匹配的投资顾问人员,以及与其拟从事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技术能力;
5、业务方案完备,业务制度健全,能够确保客户利益优.先原则,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和防控各类风险;
6、支持业务开展的其他必要条件。
符合前款第1至3项条件且客户数量达到1亿人的机构,可设立子公司开展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该子公司应当符合第3至6项的条件。
中国证监会将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相关机构的试点方案及准备情况进行审议、确定具备试点条件的机构。
从事投资顾问业务人员管理
试点机构从事投资顾问业务的相关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投资顾问人员包括:在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客户招揽、了解客户等业务环节向客户提供服务的人员;生成、提供、执行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人员(含对具体产品品种、数量进行管理的人员);设计、运营、维护与投资建议相关的算法、模型的人员等。
试点机构及其投资顾问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基金投资顾问业务从事违法、违规行为,或提供便利;
2、泄露客户资料、投资计划和交易情况;
3、从事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等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4、向客户承诺收益,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限定损失金额或比例;
5、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