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3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所谓“相关的工作经历”,是指从事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工作经历;担任督察长的,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此外,自2017年10月1日起,还应同时满足《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监事会成员不属于高管,不要求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但是监事通常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且不得兼任董事或经理。作为基金公司的从业人员,需具备基金从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