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库/基金从业
特殊类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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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类型基金

避险策略基金:避险策略基金原称保本基金,是指通过一定的保本投资策略进行运作,同时引入保本保障机制,以此来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投资本金保证的基金。
上市开放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0F) 是一种既可以在场外市场进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又可以在交易所(场内市场)进行基金份额交易和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的开放式基金。
分级基金:指通过事先约定基金的风险收益分配,将基础份额分为预期风险收益不同的子份额,并可将其中部分或全部份额上市交易的结构化证券投资基金。

09-13
基金与股票、债券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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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与股票、债券的差异

09-13
证券投资基金的参与主体和运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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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的参与主体和运作关系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参与主体

1.基金当事人

(1)持有人:取得基金收益、申赎或转让基金份额、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份额持有人大会;

(2)管理人:处于核心地位,由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3)托管人: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由商业银行担任。

2.基金市场服务机构

(1)基金销售机构:基金宣传推介、份额发售、基金份额申赎等。

(2)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基金投资咨询机构与基金评级机机构。

3.基金监管机构

(1)基金监管机构: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其他从事基金活动的服务机构进行监督。

(2)自律组织: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市场服务机构共同组成。

(3)自律管理者:证券交易所

二、运作关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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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
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

1.封闭式基金:指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

2.开放式基金:指基金份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申购或者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

3.两者之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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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投资基金的主要类别
投资基金的主要类别


09-13
金融与居民理财
金融与居民理财

所谓金融,简单来讲即货币资金的融通。货币资金来源于居民(包括个人和企业) 从事的生产活动。
居民是社会最古老、最基本的经济主体。理财,指的是对财务进行管理,以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为目的。
目前,居民理财主要方式是货币储蓄与投资两类,长期以来,我国居民偏爱货币储蓄。

09-13
基金中基金的运作规范
基金中基金的运作规范

一、基金中基金的运作规范

1.明确基金中基金的定义;

2.强化分散投资,防范集中持有风险: 规定FOF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FOF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FOF。

3.不允许FOF持有分级基金等具有衍生品性质产品

4.防范利益输送:要求除ETF联接基金外,FOF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5.减少双重收费

6.FOF参与持有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原则

7.强化FOF信息披露

8.保证估值的公允性

9.明确基金公司开展FOF业务的组织架构

10.强化相关主体责任
二、基金中基金的类型

1.主动管理主动型FOF:主动地对不同资产的未来表现进行判断并择时,然后基于配置结论将标的投资于各主动管理型基金。

2.主动管理被动型FOF:通过主动管理的方式投资于被动型基金产品,如ETF等特征鲜明的主题类基金

3.被动管理主动型FOF:FOF母基金采用指数编制的方式或者采用特定的投资比例对子基金进行投资并做定期调整,而被投资的子基金则为主动管理型基金

4.被动管理被动型FOF:FOF母基金采用指数编制的方式或者采用特定的投资比例对子基金进行投资并做定期调整,而被投资的子基金为被动管理型基金。

2017年4月,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发布了《基金中基金(FOF)审核指引》,根据基金投资标的及投资方向的不同,将FOF的产品类别细分为:股票型FOF、债券型FOF、货币型FOF、混合型FOF以及其他类型FOF。

09-13
基金监管的目标
基金监管的目标

基金的监管目标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基金监管的首要目标。

2.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形成的“四位一体”的监管格局。

3.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09-13
基金行业自律组织:基金业协会
基金行业自律组织:基金业协会

(1)基金业协会的性质
基金业协会是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2)基金业协会成员
①普通会员: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②联席会员:基金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③观察会员:私募机构,满1年可申请转普通会员
④特别会员:特别会员包括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全国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等为基金行业提供重要基础设施的服务机构,与基金行业相关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对基金行业有重要影响的地方股权交易中心等地方性交易场所以及地方性社会团体,对基金行业有重要影响的境外机构,基金行业的重要机构投资者,其他对基金行业具有重要影响的机构。
(3)基金业协会的职责
①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③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④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⑤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
⑥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⑦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
⑧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09-13
政府基金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
政府基金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

(一)证监会内部设有基金监管部,其监管职责:

1.制定有关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行使审批、核准或者注册权;

2.办理基金备案;

3.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予以公告;

4.制定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5.监督检查基金信息的披露情况;

6.指导和监督基金业协会的活动;

(二)监管措施

基金违法行为具有智商高、电子化、行为隐蔽、手段多样、涉案金额高、社会危害大等特点。

1.检查:属于事中监管,分为日常和年度检查、现场和非现场检查。

2.调查取证

3.限制交易:限制期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15个交易日。

4.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改正、警告、暂停;撤销基金从业资格、暂停营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

09-13
对基金服务机构的监管
对基金服务机构的监管

一、基金服务机构的注册或者备案
1.注册管理:基金销售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估值核算机构
2.备案管理: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基金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
二、主要服务机构法定义务
1.基金销售机构:向投资人揭示投资风险,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
2.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按照规定办理基金销售资金的划付,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安全和及时划付;
3.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保管登记数据(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且不得少于20年;
4.基金投资顾问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不得损害服务对应的合法权限;
5.评价机构:禁止误导投资人,防止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
6.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对于出具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09-13
基金管理人的市场准入监管
基金管理人的市场准入监管

09-13
对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管
对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管

09-13
基金托管人的市场准入监管
基金托管人的市场准入监管

09-13
对基金托管人业务行为的监管
对基金托管人业务行为的监管

09-13
对公开募集基金销售活动的监管
对公开募集基金销售活动的监管

(一) 基金销售适用性监管

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注重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 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

(二) 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监管

制作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对其内容负责,保证其内容的合规 性,并确保向公众分发、公布的材料与备案的材料一致。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与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相符。

(三)对基金销售费用的监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或者公告中载明收取销售费用的项目、条件和方式,在招募说明书或者公 告中载明费率标准及费用计算方法。

09-13
对基金公开募集的监管
对基金公开募集的监管

1.注册制度:不进行实质性审核,只进行合规性审查
2.注册文件:
(1)文件内容:①申请报告;②基金合同草案;③基金托管协议草案;④招募说明书草案;⑤律师事务所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2)基金合同
①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称;
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名称和住所;
③基金的运作方式;
④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和基金合同期限,或者开放式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⑤确定基金份额发售日期、价格和费用的原则;
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⑦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⑧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程序、时间、地点、费用计算方式,以及给付赎回款项的时间和方式;
⑨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⑪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⑫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⑬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⑭基金募集未达到法定要求的处理方式;
⑮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⑯争议解决方式;
(3)基金招募说明书
①基金募集申请的准予注册文件名称和注册日期;
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③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④基金份额的发售日期、价格、费用和期限;
⑤基金份额的发售方式、发售机构及登记机构名称;
⑥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⑧风险警示内容;
    基金管理人新设基金,拟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0%的,应当采用封闭或定期开放运作方式且定期开放周期不得低于3个月(货币市场基金除外),并采用发起式基金形式,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进行充分披露及标识,且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3.基金注册的审查:收到准予注册文件起6个月内审查,做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

09-13
对公开募集基金投资与交易行为的监管
对公开募集基金投资与交易行为的监管

基金的投资方式和范围:①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②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基金的投资与交易行为的限制: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①承 销证券;②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③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④买 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⑤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出资;⑥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⑦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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