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构资质
基金托管人应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中国证监会会同中国银监会核准;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中国证监会核准。
2、净资产与风险控制
基金托管人的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需符合有关规定,以确保其有足够的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来承担基金托管业务。
3、专门部门与人员
基金托管人应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并配备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以满足基金托管业务的需要。
4、保管条件
基金托管人应具备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包括物理设施、技术系统等方面的安全保障。
5、清算交割系统
基金托管人应拥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及时清算和交割。
6、营业场所与设施
基金托管人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内部制度
基金托管人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以确保基金托管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