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责令整改措施
①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办理新的基金托管业务;②责令更换负有责任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托管人整改后,应当向上述金融监管机构提交报告;经验收,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2、取消托管资格措施
①连续3年没有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②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情节严重的;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职责终止措施
①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②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③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④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