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金销售机构
向投资人揭示投资风险,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
2、基金销售支付机构
按照规定办理基金销售资金的划付,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安全和及时划付;
3、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保证登记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
4、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①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②对其服务能力和经营业绩进行如实陈述;③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④不得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5、基金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客观公正,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开展基金评价业务;禁止误导投资人,防范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
6、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①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委托,为有关基金业务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②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营方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