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的基金监管是指有法定监管权的行政机构、基金行业自律组织、基金机构内部监督部门以及社会力量对基金市场、基金市场主体及其活动的监督或管理。
狭义的基金监管专指行政监管,即有法定监管权的政府机构依法对基金市场、基金市场主体及其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基金监管的特征包括五个方面:监管内容具有全面性、监管对象具有广泛性、监管时间具有连续性、监管主体及其权限具有法定性、监管活动具有强制性。
基金监管活动各要素及其相互间的关系。基金监管活动的要素主要包括目标、体制、内容和方式等。
基金监管的基本原则包括:
1.保障投资人利益原则
2.适度监管原则
3.高效监管原则
4.依法监管原则
5.审慎监管原则:国家对基金的监管是保证,基金从业者的自律是基础。
6.公开、公平、公正监管原则
基金的监管目标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基金监管的首要目标。
2.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形成的“四位一体”的监管格局。
3.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