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金业协会的性质
基金业协会是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2)基金业协会成员
①普通会员: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②联席会员:基金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③观察会员:私募机构,满1年可申请转普通会员
④特别会员:特别会员包括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全国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等为基金行业提供重要基础设施的服务机构,与基金行业相关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对基金行业有重要影响的地方股权交易中心等地方性交易场所以及地方性社会团体,对基金行业有重要影响的境外机构,基金行业的重要机构投资者,其他对基金行业具有重要影响的机构。
(3)基金业协会的职责
①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③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④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⑤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
⑥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⑦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
⑧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者:证券交易所
1.监管的对象:封闭式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
2.证券交易所对基金投资行为的监控
(1)投资者买卖基金的合法合规性:违法违规及高风险资产的买卖
(2)当交易所发现交易行为异常时:将视情况采取电话提示、书面警告、约见谈话、公开谴责等措施,并同时报告证监会
(3)基金在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行为
(4)重点监控涉嫌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买卖高风险股票的行为
(一)证监会内部设有基金监管部,其监管职责:
1.制定有关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行使审批、核准或者注册权;
2.办理基金备案;
3.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予以公告;
4.制定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5.监督检查基金信息的披露情况;
6.指导和监督基金业协会的活动;
(二)监管措施
基金违法行为具有智商高、电子化、行为隐蔽、手段多样、涉案金额高、社会危害大等特点。
1.检查:属于事中监管,分为日常和年度检查、现场和非现场检查。
2.调查取证
3.限制交易:限制期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15个交易日。
4.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改正、警告、暂停;撤销基金从业资格、暂停营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