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求: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禁止性行为
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②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③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④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⑤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 基金销售适用性监管
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注重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 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
(二) 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监管
制作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对其内容负责,保证其内容的合规 性,并确保向公众分发、公布的材料与备案的材料一致。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与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相符。
(三)对基金销售费用的监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或者公告中载明收取销售费用的项目、条件和方式,在招募说明书或者公 告中载明费率标准及费用计算方法。
1.注册制度:不进行实质性审核,只进行合规性审查
2.注册文件:
(1)文件内容:①申请报告;②基金合同草案;③基金托管协议草案;④招募说明书草案;⑤律师事务所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2)基金合同
①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称;
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名称和住所;
③基金的运作方式;
④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和基金合同期限,或者开放式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⑤确定基金份额发售日期、价格和费用的原则;
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⑦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⑧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程序、时间、地点、费用计算方式,以及给付赎回款项的时间和方式;
⑨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⑪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⑫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⑬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⑭基金募集未达到法定要求的处理方式;
⑮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⑯争议解决方式;
(3)基金招募说明书
①基金募集申请的准予注册文件名称和注册日期;
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③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④基金份额的发售日期、价格、费用和期限;
⑤基金份额的发售方式、发售机构及登记机构名称;
⑥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⑧风险警示内容;
基金管理人新设基金,拟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0%的,应当采用封闭或定期开放运作方式且定期开放周期不得低于3个月(货币市场基金除外),并采用发起式基金形式,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进行充分披露及标识,且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3.基金注册的审查:收到准予注册文件起6个月内审查,做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
基金的投资方式和范围:①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②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基金的投资与交易行为的限制: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①承 销证券;②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③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④买 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⑤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出资;⑥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⑦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法定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日常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3、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包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规则等。
①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②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③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持有的基金份额;
④按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⑤对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⑥对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⑦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由该日常机构召集;该日常机构未召集的,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的,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信等方式召开。
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2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低于1/2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应当有代表1/3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