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产品风险评价的机构
(1)可以是基金销售机构的特定部门;
(2)也可以是第三方的基金评级与评价机构。
2.进行风险评价的依据
(1)招募说明书明示的投资方向、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2)历史规模和持仓比例;
(3)过往业绩及净值的历史波动程度;
(4)成立以来有无违规行为;
3.风险等级:产品风险评价的具体反应;产品至少分五个等级
(一)指导原则: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全面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有效性原则、差异性原则。
(二)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
1.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的方式和方法。
2.对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设置、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的方式和方法。
3.对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的方式和方法。
4.对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进行匹配的方法。
5.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保障措施和风控制度。
1.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管理人做到客观准确,减少主观因素和人为因素。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代销机构的审慎调查,应优先根据被调查方公开披露的信息开展。
1.销售机构通过内控制度保障销售适用性的实施
2.建立管理档案,记录其行为、诚信、奖惩等
3.建立健全普通投资者回访制度及投诉处理制度
4.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管理自查
5.制定基金产品风险和投资人匹配方法
(1)由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完成匹配检验
(2)投资人主动认购/申购的产品风险超越其风险承受能力时,要求投资人确认
(3)禁止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产品
6.监管与自律管理
7.匹配方案、警示性告知自律、自查报告等保存期限≥20年
1.风险承受能力:分别为C1、C2、C3、C4、C5,其中C1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
2.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投资人首次开立基金交易账户或首次购买基金产品前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评价。
(1)已购买产品的投资进行追溯调查;
(2)对放弃接受调查的,应通过其他合理的规则或方法评价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
3.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定期、不定期的提示投资人重新接受风险能力调查。
4.投资人主动认购/申购风险超越其承受能力
(1)销售机构应当在其认购或申购时进行风险确认;
(2)并在销售信息管理平台上记录其确认信息。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专业投资者
(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高管
(2)经协会备案或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子公司、私募管理人
(3)上述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如:证券公司资管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
(4)社保、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组织
①最近1年末净资产≥2000万元
②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1000万元
③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
(6)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①金融资产≥500万元,或最近3年个人年平均收入≥50万元
②具有2年以上金融投资经历或金融相关工作经历,或专业投资者的高管、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行业的注会和律师
1.特定对象的确定
2.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1)投资者的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①问卷调查内容:投资者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风险偏好
②投资者应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③评估结果有效期:≤3年。逾期再推介基金,重新评估
④投资者持有同一基金超过3年,无需再次评估
⑤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发生重大变化,可主动申请重新评估
(2)管理人自行销售基金或可委托销售机构销售基金
(3)募集机构应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
(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2)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3)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4)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组织:
①最近1年末净资产≥2000万元;
②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1000万元;
③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基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①金融资产≥500万元,或最近3年个人年平均收入≥50万元;
②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上述第(1)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基金销售机构对普通投资者应当做到以下方面:
(1)细化分类和管理义务
(2)特别的注意义务
(3)特别告知义务
基金销售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
①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②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③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④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
⑤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⑥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意见。
(4)不得主动推介超越风险承受能力或不符合投资目标的产品义务
(5)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6)录音或录像要求
(1)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
符合以下条件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基金销售机构选择成为普通投资者,经营机构应当对其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①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②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③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
①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②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上述法人或组织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
(2)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基金销售机构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①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②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