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风险提示
(1)特殊风险:
①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
②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
③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
④外包事项所涉风险;
⑤投资顾问所涉风险;
⑥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风险等。
(2)一般风险:资金损失风险、基金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投资标的的风险、税收风险等。
(二)资格审查
(三)投资冷静期。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四)回访。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
Ⅰ.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者机构
Ⅱ.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的内容
Ⅲ.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未来可能承担投资损失
Ⅳ.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纠纷解决安排
私募基金募集机构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应当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应当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投资者应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私募基金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1. 公开出版资料。
2. 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3. 海报、户外广告。
4. 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5. 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6. 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7. 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8. 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信媒介。
9.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投资者风险识别与承受能力评估
1. 投资者基本信息(身份信息、年龄、学历、职业等);
2. 财务状况;
3. 投资知识;
4. 投资经验;
5. 风险偏好。
二、私募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评估
(一)私募基金销售主体和人员资格
1.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
2.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
3.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基金销售协议。
(二)原则性要求
1.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利用私募基金相关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2.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3.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4.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且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于10年。
5.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过程中同时作为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
6.私募基金募集应当履行下列程序:①特定对象确定;②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③基金风险揭示;④合格投资者确认;⑤投资冷静期;⑥回访确认。
(一)合格投资者
1.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2.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二)合格投资者人数限制与穿透计算
1.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
2.同一资产管理人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个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人数应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