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库/基金从业
投资者买卖基金产生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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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买卖基金产生的税收

投资者买卖基金产生的税收(★★★

(1)增值税

①机构投资者: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征增值税;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②个人投资者:个人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免征增值税。

(2)印花税

①机构投资者:免征

②个人投资者:免征。特殊: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予香港基金份额,按照香港印花税税法规定。

(3)所得税

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买卖基金份额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个人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利收入、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买卖股票差价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

个人投资者从封闭式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按现行税法规定,应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该香港基金在内地的代理人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08-15
基金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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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利润分配

1、基金利润的概念

(1)概念: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益等

(2)来源

利息收入:债券利息、资产支持证券利息、存款利息、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收入等。

投资收益:股票投资收益、债券投资收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基金投资收益、衍生工具收益及股利收益。

其他收入:赎回费扣除基本手续费后的余额、手续费返还、ETF替代损益,以及基金管理人等机构为弥补基金财产损失而付给基金的赔偿款项等。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基金持有的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2、封闭式基金的利润分配(★★★

(1)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2)封闭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利润的90%。

(3)封闭式基金只能采用现金分红。 

3、开放式基金的利润分配(★★★

(1)我国开放式基金按规定需在基金合同中约定每年基金利润分配的最多次数和基金利润分配的最低比例,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2)两种分配方式:现金分红和分红再投资转换为基金份额。

(3)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货币市场基金的利润分配(★★★

(1)在基金合同中将收益分配的方式约定为红利再投资,并应当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2)周五申购或转换转入,不享受周五、六、日的利润。

(3)周五赎回或转换转出,享受周五、六、日的利润。

08-15
基金自身投资活动产生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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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自身投资活动产生的税收

(1)增值税

定义: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为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收,未增值不征收。

金融市场情况:

①2016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试点,金融业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6%。

②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③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证券投资基金开展质押式买入返售取得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④免收增值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2)印花税

从2008年9月19日起,基金卖出股票时按照1‰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而对买入交易不再征收印花税,即对印花税实行单向征收。

(3)所得税

①管理人和托管人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

②机构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获得的差价收入。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人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08-15
各种费用的计提标准及计提方式
各种费用的计提标准及计提方式

(1)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

①基金管理费是指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而向基金收取的费用。

②基金托管费是指基金托管人为基金提供托管服务而向基金收取的费用。

③基金销售服务费是指从基金资产中扣除的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营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方面的费用。

④目前,我国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基金销售服务费均是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逐日计提,按月支付。

计算方法:H=E*R/当年实际天数

H表示每日计提的费用;E表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R表示年费率。

(2)基金交易费

①基金交易费指基金在进行证券买卖交易时所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

②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费用主要包括印花税、交易佣金、过户费、经手费、证管费。

③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还需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银行间账户服务费,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支付交易手续费等服务费用。

08-15
基金会计核算的特点
基金会计核算的特点

我国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基金会计核算的特点(★★★

(1)基金的会计主体

①核算主体:证券投资基金。

②会计责任主体:对基金进行会计核算的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的会计分期

传统会计分期一般以年度、半年、季度和月份为单位。目前,我国的基金会计核算已经细化到日。

(3)基金会计核算对象

资产类、负债类、共同类、所有者权益类、损益类。

08-15
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分析的主要内容
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分析的主要内容

(一)基金持仓结构分析

1.股票、债券、银行存款等在基金资产中的比例

2.其他:盈利和分红能力、收入和费用情况、份额变动、投资风格。

(二)基金份额变动分析(开放式基金特有):对基金份额变动情况和持有人结构的比较分析,可了解投资者对该基金的认可程度

(三)基金投资风格分析

①持仓集中度分析,通过计算持仓的前10只股票占基金净值的比例可以分析基金是否倾向于集中投资;

②基金持仓股本规模分析,通过基金持有股票的股本规模分析,可以了解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规模偏好;

③基金持仓成长性分析,通过分析基金所持有的股票的成长性指标,可以了解基金投资的上市公司的成长性。

(四)其他:基金分红能力分析(比较特殊的内容)、基金盈利能力分析、基金收入和费用情况分析。

08-15
基金公司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的交易与结算
基金公司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的交易与结算

境外投资顾问条件:
(1)在境外设立,经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批准从事投资管理业务。
(2)所在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3)经营投资管理业务达5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
(4)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最近5年没有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担任投资顾问的,可以不受第③项规定的限制。
境外资产托管人:
(1)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设立,受当地政府、金融或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收资本不少于1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或托管资产规模不少于100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
(3)有足够的熟悉境外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4)具备安全保管资产的条件。
(5)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6)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08-15
基金估值的法律依据
基金估值的法律依据

(1)基金管理人是基金估值的第一责任人

(2)重要性:基金份额净值是开放式基金申购份额、赎回金额计算的基础,直接关系到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3)需要考虑的因素

①估值频率

②交易价格及其公允性

③估值方法的一致性及公开性

08-15
基金资产估值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资产估值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资产估值的原则(★★★)

(1)估值责任人

①管理人:估值第一责任人。

②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的估值结果。

(2)估值程序

①基金份额净值是每个开放日闭市后计算。

②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③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并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确认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赎回数额。

(3)估值的基本原则

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

 

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估值日无市价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

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08-15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品种与交易方式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品种与交易方式

(1)债券: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银行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商业银行债、资产支持证券、非银行金融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国际机构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超短期融资券、同业存单等。

(2)回购:包括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

(3)远期交易: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以约定价格和数量买卖债券的行为。最长不超365天,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

08-15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结算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结算

(1)债券结算的类型

分类标准

类别

债券交易和结算的相互关系

全额结算:即逐笔结算,资金负担较大,结算成本较高。

净额结算:结算系统在设定的时间段内,对市场参与者债券买卖的净差额和资金净差额进行交收。适合交易非常频繁和活跃的市场,尤其撮合交易模式和做市商机制较发达的场外市场。

结算指令的处理方式

实时处理交收:指结算系统实时检查参与者券款情况,只要结算所需条件满足即可进行券款的交收。

批量处理交收:将某一时段内满足条件的所有结算集中在一个特定时间段内集中进行处理。。

(2)债券结算的框架

①制度基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2013年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主协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到期收益率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

②业务系统:中债综合业务平台;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系统;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本币交易系统;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

(3)债券结算的重要日期

交易流通起始日

①中央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

366天以上——债权债务登记日后第三个工作日。

366天(含)以下——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

②证券公司、企业短期融资券: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

③企业债券:债权债务登记日后五个工作日内。

④央行票据:债权债务登记日当天。

交易流通终止日

兑付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现券交易存在T+1的结算日,也就是说在债券交易流通终止日当天债券还可以办理过户,因此,一只债券的截止过户日与其交易流通终止日是同一天,该日日终后债券登记托

管结算机构不再办理该债券的结算业务。

结算日(交易交割日)

T+0、T+1(T为交易达成日)

截止过户日

 

(4)债券结算方式

①纯券过户(FOP):指交易结算双方只要求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办理债券交割,款项结算自行办理。由于快捷、简便,且风险由双方承担,所以国外发达市场常用。

②见券付款(PAD):有利于收券方控制风险,付券方有一个风险敞口

③见款付券(DAP):有利于付券方控制风险,收券方有一个风险敞口

④券款对付(DVP):在结算日债券交割与资金支付同步进行并互为约束条件的一种结算方式。具有高效率、低风险的特点,结算双方风险对等,是发达债券市场最普遍使用的一种结算方式。

(5)债券结算业务类型

分销业务

承销商在发行期内将承销债券向其他结算成员(和分销认购人)进行承销额度的过户。

现券业务

债券即期交易,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质押式回购

质押冻结期间债券的利息归出质人所有,期限最长为1年,1天和7天最为常见。

买断式回购

①回购期内,债券归逆回购方,逆回购方可使用债券,回购期间如发生利息支付,归持有人(逆回购方)。

②期限不得超过365天。

债券远期交易

债券远期交易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以约定价格和数量买卖标的债券的行为。期限2~365天。

债券借贷业务

债券融入方以一定数量的债券为质物,从债券融岀方借入标的债券,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归还所借标的债券,并由债券融出方返还相应质物的债券融通行为。

利率互换业务

 

08-15
GIPS特点及相关规定(输入数据、收益率计算、组合群设定、信息披露与报告展示)
GIPS特点及相关规定(输入数据、收益率计算、组合群设定、信息披露与报告展示)

1、GIPS特点(★★)

(1)GIPS非强制,属于自愿参与性质,并代表业绩报告的最低标准。

(2)GIPS标准包含两套。一套为必须遵守的规定,另一套为推荐遵守的行业最高标准。

(3)GIPS规定投资管理机构应将所有可自由支配于预期投资策略及收取管理费的组合。

(4)除成立未满5年的投资管理机构外,所有机构必须汇报至少5年以上符合GIPS的业绩,并于此后每年更新业绩,一直汇报至10年以上的业绩。

(5)GIPS依赖于输入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2、GIPS的相关规定(★★)

(1)GIPS输入数据的相关规定

①组合必须以公允价值进行实际估值

②组合须至少每月度进行一次实际估值

③投资管理机构必须采用交易日会计制

④对固定收益类等应计利息的证券,必须采用权责发生制

(2)GIPS收益率计算的相关规定

①必须采用总收益率。

②必须采用经现金流调整后的时间加权收益率。不同期间的回报率必须以几何平均方式相连接。

③投资组合的收益必须以期初资产值加权计算,或采用其他能反映期初价值及对外现金流的方法。

④在计算总收益时,必须计入投资组合中持有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收益。

⑤所有的收益计算必须扣除期内的实际买卖开支,而不得使用估计的买卖开支。

⑥自2006年1月1日起,投资管理机构必须至少每季度一次计算组合群的收益,并使用个别投资组合的收益以资产加权计算。自2010年1月1日起,必须至少每月一次计算组合群收益,并使用个别投资组合的收益以资产加权计算。

⑦假如实际的直接买卖开支无法从综合费用中确定并分离出来,则在计算未扣除费用收益时,必须从收益中减去全部综合费用或综合费用中包含直接买卖开支的部分,而不得使用估计出的买卖开支。

(3)GIPS组合群设定的相关规定

①组合群必须以相同投资目标或策略定义;

②资管理机构应及时将新的投资组合纳入组合群;

③除非正式修订组合的投资目标、范围、策略等适当理由,投资管理机构不可随意将投资组合在组合群间转换。

(4)GIPS审计

自愿聘请独立第三方审计公司,审计GIPS合规情况。

08-15
证券投资基金场内证券交易场所和结算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场内证券交易场所和结算机构

(1)场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交易所)

含义:按一定时间、一定规则集中买卖已发行证券而形成的场所

职能:提供交易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

设立和解散:国务院决定

(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我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为证券交易提供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主要职责有:

①制定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

②建立完善的技术系统,制定由结算参与人共同遵守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③建立完善的结算参与人准入标准和风险评估体系;

④对结算数据和技术系统进行备份,制定业务紧急应变程序和操作流程。

为防范证券结算风险,我国还设立了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用于垫付或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等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

08-15
场内证券交易与结算涉及的费用
场内证券交易与结算涉及的费用

(1)佣金

佣金由证券公司经纪佣金、证券交易所手续费及交易监管费等组成。

①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佣金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

②A股、证券投资基金:每笔交易佣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

③B股:每股交易佣金不足1美元或5港元的,按1美元或5港元收取。

(2)过户费

①上交所、深交所A股过户费按成交金额0.02‰向买卖双方投资者分别收取。优先股按普通股下调20%(即0.016‰)收取。

②对于B股,没有过户费,但是收取结算费。上交所结算费是成交金额的0.5‰;深交所,结算费是成交金额的0.5‰,但最高不超过500港元。

③普通基金交易目前不收过户费。

④上交所可交换债券:换股按成交金额0.02‰向投资者收取 

⑤ETF申购/赎回过户费

上海市场:按相应组合证券过户面额的0.5‰向投资者收取,3年后按正常标准减半,且仅对涉及沪市成分股票的ETF收取。

深圳市场:按证券过户面值的0.25%向投资者收取,且不向债券ETF收取过户费。

(3)印花税

①由证券经纪商在同投资者办理交收的过程中代为扣收;然后,在证券经纪商同中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中集中结算;最后,由中国结算公司统一向征税机关缴纳。

②2008年9月19日,证券交易印花税只对出让方按1‰征收,对受让方不再征收。

08-15
场内证券交易结算原则、方式与内容
场内证券交易结算原则、方式与内容

场内证券结算的原则(★★★

(1)法人结算原则

结算参与机构以法人名义直接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结算账户,用于办理相关的结算业务。

(2)共同对手方制度

共同对手方(CCP):指在结算过程中,同时作为所有买方和卖方的交收对手并保证交收顺利完成的主体,一般由结算机构充当。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承担相应交易交收责任的所有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引入共同对手方可以防范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3)货银兑付原则

①“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②实现了资金和证券的同时划转;

③可有效规避交收违约风险,提高证券交易的安全性。

(4)分级结算原则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共同对手方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集中清算交收,结算参与人负责与客户之间的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

不作为对手方提供结算服务时,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结算参与机构委托,代为完成与结算参与机构之间的证券

和资金的清算交收;结算参与机构负责办理结算参与机构与客户之间的资金的清算交收。

08-15
场内证券交易特别规定及事项
场内证券交易特别规定及事项

场内证券交易特别规定及事项(★★

(1)大宗交易

大宗交易是指单笔数额较大的证券买卖。我国现行有关交易制度规定,如果证券单笔买卖申报达到一定数额的,证券交易所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进行。按照规定,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2)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

①在固定收益平台进行的固定收益证券现券交易实行净价申报,申报价格变动单位为0.001元,申报数量单位为1手(1手为1000元面值)。

②交易价格实行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

(3)回转交易

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完成前全部或部分卖出。

①债券竞价交易和权证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②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

③深交所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份额协议交易也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4)开盘价和收盘价

①开盘价:集合竞价不能产生的,以连续竞价产生。

②收盘价

上交所: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1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深交所:集合竞价产生,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1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5)除权与除息

①当上市公司实施送股、配股或派息时,每股股票所代表的企业实际价值就可能减少,因此需要在发生该事实之后从股票市场价格中剔除这部分因素,因送股或配股而形成的剔除行为称为除权,因派息而引起的剔除行为称为除息。

②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配股价格×股份变动比例)/(1+股份变动比例)

③标的证券除权

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标的证券除权日参考价)÷除权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

新行权比例=(原行权比例×除权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标的证券除权日参考价

④标的证券除息——行权比例不变

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标的证券除息日参考价)÷除息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

08-15
风险调整后收益
风险调整后收益

风险调整后的收益(★★★

(1)夏普比率

夏普比率(Sp):威廉·夏普于1966年根据CAPM提出的经风险调整的业绩测度指标,是对绝对收益率的风险调整分析指标。

Sp:夏普比率

σp:基金的收益率的标准差

(2)特雷诺比率

特雷诺比率(Tp)来源于CAPM理论,表示的是单位系统风险下的超额收益率。

Tp:特雷诺比率

βp:系统风险

(3)詹森α

衡量的是基金组合收益中超过CAPM模型预测值的那一部分超额收益。

(4)信息比率与跟踪误差

①信息比率是单位跟踪误差所对应的超额收益。

②信息比率越大,说明该基金在同样的跟踪误差水平上能获得更大的超额收益,或者在同样的超额收益水平下跟踪误差更小。

③信息比率=(投资组合收益-业绩比较基准收益)/跟踪误差=超额收益/跟踪误差

08-15
相对收益归因
相对收益归因

对于追求相对收益的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需要关心基金是如何跑赢或跑输其业绩比较基准的。

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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