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IPS特点(★★)
(1)GIPS非强制,属于自愿参与性质,并代表业绩报告的最低标准。
(2)GIPS标准包含两套。一套为必须遵守的规定,另一套为推荐遵守的行业最高标准。
(3)GIPS规定投资管理机构应将所有可自由支配于预期投资策略及收取管理费的组合。
(4)除成立未满5年的投资管理机构外,所有机构必须汇报至少5年以上符合GIPS的业绩,并于此后每年更新业绩,一直汇报至10年以上的业绩。
(5)GIPS依赖于输入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2、GIPS的相关规定(★★)
(1)GIPS输入数据的相关规定
①组合必须以公允价值进行实际估值
②组合须至少每月度进行一次实际估值
③投资管理机构必须采用交易日会计制
④对固定收益类等应计利息的证券,必须采用权责发生制
(2)GIPS收益率计算的相关规定
①必须采用总收益率。
②必须采用经现金流调整后的时间加权收益率。不同期间的回报率必须以几何平均方式相连接。
③投资组合的收益必须以期初资产值加权计算,或采用其他能反映期初价值及对外现金流的方法。
④在计算总收益时,必须计入投资组合中持有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收益。
⑤所有的收益计算必须扣除期内的实际买卖开支,而不得使用估计的买卖开支。
⑥自2006年1月1日起,投资管理机构必须至少每季度一次计算组合群的收益,并使用个别投资组合的收益以资产加权计算。自2010年1月1日起,必须至少每月一次计算组合群收益,并使用个别投资组合的收益以资产加权计算。
⑦假如实际的直接买卖开支无法从综合费用中确定并分离出来,则在计算未扣除费用收益时,必须从收益中减去全部综合费用或综合费用中包含直接买卖开支的部分,而不得使用估计出的买卖开支。
(3)GIPS组合群设定的相关规定
①组合群必须以相同投资目标或策略定义;
②资管理机构应及时将新的投资组合纳入组合群;
③除非正式修订组合的投资目标、范围、策略等适当理由,投资管理机构不可随意将投资组合在组合群间转换。
(4)GIPS审计
自愿聘请独立第三方审计公司,审计GIPS合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