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场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交易所)
含义:按一定时间、一定规则集中买卖已发行证券而形成的场所
职能:提供交易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
设立和解散:国务院决定
(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我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为证券交易提供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主要职责有:
①制定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
②建立完善的技术系统,制定由结算参与人共同遵守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③建立完善的结算参与人准入标准和风险评估体系;
④对结算数据和技术系统进行备份,制定业务紧急应变程序和操作流程。
为防范证券结算风险,我国还设立了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用于垫付或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等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