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内证券结算的原则(★★★)
(1)法人结算原则
结算参与机构以法人名义直接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结算账户,用于办理相关的结算业务。
(2)共同对手方制度
共同对手方(CCP):指在结算过程中,同时作为所有买方和卖方的交收对手并保证交收顺利完成的主体,一般由结算机构充当。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承担相应交易交收责任的所有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引入共同对手方可以防范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3)货银兑付原则
①“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②实现了资金和证券的同时划转;
③可有效规避交收违约风险,提高证券交易的安全性。
(4)分级结算原则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共同对手方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集中清算交收,结算参与人负责与客户之间的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
不作为对手方提供结算服务时,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结算参与机构委托,代为完成与结算参与机构之间的证券
和资金的清算交收;结算参与机构负责办理结算参与机构与客户之间的资金的清算交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