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主体资格认定
(1)基金公司:经营资产管理业务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
(2)保险公司:成立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
(3)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5年以上,净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4)商业银行:经营银行业务10年以上,一级资本不少于3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5)其他机构:成立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持有或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
2、投资额度
(1)单个合格投资者申请额度每次不低于等值5000万美元,累计不高于等值10亿美元,主权基金、央行及货币当局等的上限可超过等值10亿美元。
(2)合格投资者应在每次投资额度获批之日起6个月内汇入投资本金,在规定时间内未足额汇入本金但超过等值2000万美元的,以实际汇入金额作为其投资额度。
(3)合格投资者在上次投资额度获批后1年内不能再次提出增加投资额度的申请。
3、投资范围
(1)在交易所交易或转让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2)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产品。
(3)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新股发行、可转债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
4、投资比例
(1)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
(2)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
5、资金管制的规定
养老、保险、共同基金等合格投资者,以及合格投资者发起设立的开放式中国基金的投资本金锁定期为3个月,其他均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