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内证券交易特别规定及事项(★★)
(1)大宗交易
大宗交易是指单笔数额较大的证券买卖。我国现行有关交易制度规定,如果证券单笔买卖申报达到一定数额的,证券交易所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进行。按照规定,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2)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
①在固定收益平台进行的固定收益证券现券交易实行净价申报,申报价格变动单位为0.001元,申报数量单位为1手(1手为1000元面值)。
②交易价格实行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
(3)回转交易
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完成前全部或部分卖出。
①债券竞价交易和权证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②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
③深交所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份额协议交易也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4)开盘价和收盘价
①开盘价:集合竞价不能产生的,以连续竞价产生。
②收盘价
上交所: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1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深交所:集合竞价产生,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1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5)除权与除息
①当上市公司实施送股、配股或派息时,每股股票所代表的企业实际价值就可能减少,因此需要在发生该事实之后从股票市场价格中剔除这部分因素,因送股或配股而形成的剔除行为称为除权,因派息而引起的剔除行为称为除息。
②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配股价格×股份变动比例)/(1+股份变动比例)
③标的证券除权
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标的证券除权日参考价)÷除权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
新行权比例=(原行权比例×除权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标的证券除权日参考价
④标的证券除息——行权比例不变
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标的证券除息日参考价)÷除息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
(1)场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交易所)
含义:按一定时间、一定规则集中买卖已发行证券而形成的场所
职能:提供交易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
设立和解散:国务院决定
(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我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为证券交易提供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主要职责有:
①制定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
②建立完善的技术系统,制定由结算参与人共同遵守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③建立完善的结算参与人准入标准和风险评估体系;
④对结算数据和技术系统进行备份,制定业务紧急应变程序和操作流程。
为防范证券结算风险,我国还设立了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用于垫付或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等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
(1)佣金
佣金由证券公司经纪佣金、证券交易所手续费及交易监管费等组成。
①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佣金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
②A股、证券投资基金:每笔交易佣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
③B股:每股交易佣金不足1美元或5港元的,按1美元或5港元收取。
(2)过户费
①上交所、深交所A股过户费按成交金额0.02‰向买卖双方投资者分别收取。优先股按普通股下调20%(即0.016‰)收取。
②对于B股,没有过户费,但是收取结算费。上交所结算费是成交金额的0.5‰;深交所,结算费是成交金额的0.5‰,但最高不超过500港元。
③普通基金交易目前不收过户费。
④上交所可交换债券:换股按成交金额0.02‰向投资者收取
⑤ETF申购/赎回过户费
上海市场:按相应组合证券过户面额的0.5‰向投资者收取,3年后按正常标准减半,且仅对涉及沪市成分股票的ETF收取。
深圳市场:按证券过户面值的0.25%向投资者收取,且不向债券ETF收取过户费。
(3)印花税
①由证券经纪商在同投资者办理交收的过程中代为扣收;然后,在证券经纪商同中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中集中结算;最后,由中国结算公司统一向征税机关缴纳。
②2008年9月19日,证券交易印花税只对出让方按1‰征收,对受让方不再征收。
场内证券结算的原则(★★★)
(1)法人结算原则
结算参与机构以法人名义直接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结算账户,用于办理相关的结算业务。
(2)共同对手方制度
共同对手方(CCP):指在结算过程中,同时作为所有买方和卖方的交收对手并保证交收顺利完成的主体,一般由结算机构充当。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承担相应交易交收责任的所有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引入共同对手方可以防范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3)货银兑付原则
①“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②实现了资金和证券的同时划转;
③可有效规避交收违约风险,提高证券交易的安全性。
(4)分级结算原则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共同对手方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集中清算交收,结算参与人负责与客户之间的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
不作为对手方提供结算服务时,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结算参与机构委托,代为完成与结算参与机构之间的证券
和资金的清算交收;结算参与机构负责办理结算参与机构与客户之间的资金的清算交收。
1.参与人远程操作平台(PROP)
参与人远程操作平台(PROP)是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为完善市场运作功能,规范清算交收、登记和存管业务,提高对市场服务的效率而开发的建立在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信系统上的电子数据交换系统。
2.深圳证券综合结算平台(D-COM)
深圳证券综合结算平台(D—COM)系统是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完善市场运作功能,规范清算交收、登记和存管业务,提高对市场服务的效率而开发的建立在深圳证券市场综合结算通信系统的,用于实现结算参与人与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之间的数据交换的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