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券结算的类型
分类标准 |
类别 |
债券交易和结算的相互关系 |
全额结算:即逐笔结算,资金负担较大,结算成本较高。 净额结算:结算系统在设定的时间段内,对市场参与者债券买卖的净差额和资金净差额进行交收。适合交易非常频繁和活跃的市场,尤其撮合交易模式和做市商机制较发达的场外市场。 |
结算指令的处理方式 |
实时处理交收:指结算系统实时检查参与者券款情况,只要结算所需条件满足即可进行券款的交收。 批量处理交收:将某一时段内满足条件的所有结算集中在一个特定时间段内集中进行处理。。 |
(2)债券结算的框架
①制度基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2013年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主协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到期收益率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
②业务系统:中债综合业务平台;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系统;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本币交易系统;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
(3)债券结算的重要日期
交易流通起始日 |
①中央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 366天以上——债权债务登记日后第三个工作日。 366天(含)以下——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 ②证券公司、企业短期融资券: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 ③企业债券:债权债务登记日后五个工作日内。 ④央行票据:债权债务登记日当天。 |
交易流通终止日 |
兑付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现券交易存在T+1的结算日,也就是说在债券交易流通终止日当天债券还可以办理过户,因此,一只债券的截止过户日与其交易流通终止日是同一天,该日日终后债券登记托 管结算机构不再办理该债券的结算业务。 |
结算日(交易交割日) |
T+0、T+1(T为交易达成日) |
截止过户日 |
|
(4)债券结算方式
①纯券过户(FOP):指交易结算双方只要求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办理债券交割,款项结算自行办理。由于快捷、简便,且风险由双方承担,所以国外发达市场常用。
②见券付款(PAD):有利于收券方控制风险,付券方有一个风险敞口
③见款付券(DAP):有利于付券方控制风险,收券方有一个风险敞口
④券款对付(DVP):在结算日债券交割与资金支付同步进行并互为约束条件的一种结算方式。具有高效率、低风险的特点,结算双方风险对等,是发达债券市场最普遍使用的一种结算方式。
(5)债券结算业务类型
分销业务 |
承销商在发行期内将承销债券向其他结算成员(和分销认购人)进行承销额度的过户。 |
现券业务 |
债券即期交易,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
质押式回购 |
质押冻结期间债券的利息归出质人所有,期限最长为1年,1天和7天最为常见。 |
买断式回购 |
①回购期内,债券归逆回购方,逆回购方可使用债券,回购期间如发生利息支付,归持有人(逆回购方)。 ②期限不得超过365天。 |
债券远期交易 |
债券远期交易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以约定价格和数量买卖标的债券的行为。期限2~365天。 |
债券借贷业务 |
债券融入方以一定数量的债券为质物,从债券融岀方借入标的债券,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归还所借标的债券,并由债券融出方返还相应质物的债券融通行为。 |
利率互换业务 |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是以现代远程计算机系统联网技术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场外债券市场,自1997年6月创立发展至今,已成为我国债券市场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是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实施的最重要的金融市场。
(1)债券: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银行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商业银行债、资产支持证券、非银行金融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国际机构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超短期融资券、同业存单等。
(2)回购:包括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
(3)远期交易: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以约定价格和数量买卖债券的行为。最长不超365天,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