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1)增值税
定义: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为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收,未增值不征收。
金融市场情况:
①2016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试点,金融业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6%。
②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③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证券投资基金开展质押式买入返售取得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④免收增值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2)印花税
从2008年9月19日起,基金卖出股票时按照1‰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而对买入交易不再征收印花税,即对印花税实行单向征收。
(3)所得税
①管理人和托管人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
②机构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获得的差价收入。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人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投资者买卖基金产生的税收(★★★)
(1)增值税
①机构投资者: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征增值税;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②个人投资者:个人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免征增值税。
(2)印花税
①机构投资者:免征
②个人投资者:免征。特殊: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予香港基金份额,按照香港印花税税法规定。
(3)所得税
机构投资者 |
①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买卖基金份额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个人投资者 |
①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利收入、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③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买卖股票差价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 ④个人投资者从封闭式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按现行税法规定,应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 ⑤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⑥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⑦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该香港基金在内地的代理人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