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入伙/增加出资、退伙/减少出资
出资:承诺认缴资本制,基金投资者可在约定时间内进行实缴出资。
入伙: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新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退伙/减少出资:在符合法律规定及合伙协议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办理退伙和减少出资,具体办理程序以合伙协议的约定为准。基金财产份额的退还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
(2)财产份额转让
合伙人之间的转让:通知其他合伙人;
向其他合伙人之外的第三人转让: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且其他合伙人具有优先购买权。
(3)收益分配
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办理分配→未约定则合伙人协商→协商不了则按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则平均分配。
(4)清算
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当解散:
①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存续期届满且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的;
②全部投资项目到期退出的;
③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的;
④法律、行政法规及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5)登记
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增加出资、减少出资、合伙人变更,以及终止清算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