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原则和基本要求
(1)原则
①及时性;②信息报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
(2)基本要求
要求 | 内容 |
主体资格 | 基金管理人只能为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 |
专业化经营 | ①基金管理人的主营业务应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无关的业务; ②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相关的字样; ③同一基金管理人不可兼营多种类型的基金管理业务。 |
防范利益冲突 | ①基金管理人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②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其他非金融业务。 |
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 有经营场所、从业人数符合要求、专职高管人数符合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