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予登记
①申请机构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资金募集相关规定,在申请登记前违规发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开宣传推介、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行为的。
②申请机构存在虚假填报、恶意欺诈等行为。申请机构提供,或申请机构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等串谋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提交的登记信息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
③申请机构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规定的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
④申请机构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
⑤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或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暂停受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
①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的;
②已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因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
③已登记的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
(3)将管理人列入异常机构对外公示
①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累计达2次的;
②已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因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
③已登记的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