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基金募集时,一般按照如下程序进行:特定对象确定一基金风险类型评估一投资者适当性匹配一基金风险揭示一合格投资者确认一投资冷静期一回访确认。
1.特定对象确定
募集机构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的结果的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逾期需要重新评估,但投资者持有同一股权投资基金产品超过3年的情形除外。
2.投资者风险等级划分
基金募集机构对普通投资者要按照风险承受能力由低到高至少分为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2、C3、C4、C5五种类型。
3.基金风险类型评估
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按照风险由低到高的顺序,至少划分为R1、R2、R3、R4、R5五个等级。
4.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匹配方法至少要在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类型和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之间建立合理的对应关系。
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普通投资者不得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
5.基金风险揭示
基金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提示基金风险,并安排投资者签署风险提示书。
6.合格投资者确认
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审慎确定合格投资者。
7.投资冷静期
除非另有约定,基金合同中应当设置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在投资冷静期内,募集机构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但并不禁止投资者主动联系募集机构。
8.回访确认
冷静期届满后,募集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应当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留痕方式进行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
回访确认程序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无效,回访程序成功确认前,投资者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并且募集机构不得将相应投资者的认缴资金从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资金账户或者托管资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