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满足协议约定的特定触发条件时,股权投资基金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目标公司股权以约定的价格卖给目标公司创始股东或创始股东指定的其他相关利益方。回售权条款是有利于投资者的条款,只有当发生不利于投资者的事件时投资者才会行使此权利。
(2)常见的触发条件:
①业绩不达标;
②未及时改制/申报上市材料/实现IPO;
③原始股东丧失控股权;
④高管出现重大不当行为。
(3)回售权条例主要功能:
①通过行使回售权达到估值调整的目的;
②回售权条款也是在约定的触发条件发生时,保障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具有一定流动性,并得以获得畅通的退出渠道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