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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233网校 2007-08-05 15:24:00

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洋浦开发区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今年全省职称工作的统一部署,现就2007年度全省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凡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经济管理(含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含受聘在我省民营企业工作的流动人员,中央及外省驻琼机构、省驻外分支机构工作的人员),可根据自己的知识能力、技术水平、业绩成果,对照评审条件,自主申报。
二、申报条件
  今年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条件按2006年修订后的条件执行(详见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网页)。申报人员的评审学历资历、任职年限计算时间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业绩、成果、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和继续教育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10月31日。外语、计算机合格等级标准为B级,外语免考条件按《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完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劳保专[2007]24号)执行。
三、申报材料
(一)申报人员填写《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二份,《个人综述材料》一式三份,内容包括学历、资历、政治思想 、年度考核、身体状况、外语和计算机成绩、继续教育、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业绩成果等十一个方面。
(二)受聘在省内工作的流动人员,应提供近三年年度考核材料,业绩考核应均为“称职”或以上等次。
(三)《个人综述材料》所列证书、任职资格证书、聘书、著作、论文、科研成果和成果鉴定证明书及获奖证书、外语、计算机合格证书与继续教育证明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上述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四)上述证明证据均作为《个人综述材料》的附件,依序编好目录并装订成册。
四、材料审核
(一)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加强申报监督和预审工作,对个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鉴定,对申报人拟上报的所有申报材料在单位公示七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未经公示的不予受理。经公示和核实后的材料,单位人事部门在《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基层公示结果”栏中,应注明“经公示(公示期为××年××月至××日),材料真实,同意上报”.做出的鉴定意见,应加盖印章并送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申报材料的受理和核准工作由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负责。凡材料不全、填写不清楚、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报人在限定时间内补办,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评审资格,两年内不予受理,并视其情节轻重追究所在单位或有关人员责任。
五、申报委托
  省属企事业单位直接报送材料,中央驻琼企事业单位报送材料,由其主管部门出具委托函;人事档案在职介中心的,由该中心出具委托函;在我省工作的流动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委托函。
六、时间安排
  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从2007年8月1日至10月31日。
七、收费标准
  评审费按省财政厅、物价局(琼价费字[1997]124号)标准执行,每人400元,由申报者个人支付。
八、其他
  评审材料报送地址:省政府办公大楼五楼528房,联系人:江丽、冯斌。电话:65338932。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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