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职字[1994]第3 8号
一、总 则
(一)为更加客观、公正地评审我区经济专业人员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根据《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并结合经济专业特点和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本《评审条件》适用于评审从事经济计划、经济管理、经济监督、经济贸易、生产调度、财税金融、物资物价、劳动工资及经济研究等管理工作或研究工作的经济专业人员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按照本《评审条件》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其名称为:高级经济师。
(四)申报人在符合本《评审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前提下,必须同时符合本《评审条件》对于专业理论知识、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的相应要求,方可通过评审。
二、申报条件
申报人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 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两年以上。
(二)获硕士学位,取得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四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取得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五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得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七年以上,并在高等院校修完经济专业本科主要课程,取得结业证书。
(五)国家或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六)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七)经全国经济师资格统一考试,取得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七年以上。
三、理论知识
申报人必须具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并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一)掌握国内外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趋势;
(二)能够应用本专业理论知识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三)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所涉及的理论问题有较深刻的理解,或有独到的见解;
(四)熟悉相关专业及交叉学科的理论知识,并能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五)熟悉同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实施办法及方针政策。
四、工作能力
申报人必须具备以下工作能力:
(一)具有组织、指导一个行业、一个地区(盟市以上, 下同)、一个大中型企业的经济管理或经济理论研究的能力;
(二)具有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战略,提出自治区一个行业、一个地区、一个大中型企业发展规划、经营决策、管理体制及其重大改革实施方案的能力;
(三)具有在较高层次的区内外学术、专业会议上进行学术交流的能力;
(四)具有收集经济信息和市场信息并加以综合分折、研究,为一个行业、地区、大中型企业的经济发展提出有价值的建议的能力;
(五)具有解决本专业与相关专业之间相互配合、协调的综合性管理问题的能力;
(六)具有负责起草本专业重要法规、规章制度、报告等文件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