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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经济师资格条件

来源:233网校 2006-11-16 10:37:00

  第九条 破格申报条件
  虽不具备第三条规定的学历,但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受聘经济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受聘经济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第三条规定的限制。评审时一般要经过专业答辩。
  (一)获国家或省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者。
  (二)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近三年来连续使企业有较大幅度盈利或实现扭亏为盈,成绩显著,经省、市专业主管部门认定;同时,对所从事的经济专业理论有较深入的研究,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经济著作1部(主要编著者)和在专业刊物发表独立完成的论文2篇以上,或在专业刊物发表独立完成的论文3篇以上。
  (三)从事经济研究工作,获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一等奖2项以上奖励。(以奖励证书为准)
  第十条 附 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或九)、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提交材料要求以及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好的《广东省专业技术评审表》(简称《评审表》下同)一式一份。
  (二)《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一式二十份。
  (三)对照条件第一条,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评审表相应栏目上(在申报资格名称前贯以专业名称)。
  (四)对照条件第二条,考核结果填入《评审表》内相应的栏目上。
  (五)对照第三、五条,必须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任职的聘书、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六)对照第四条,必须提交外语考试成绩通知单或合格证书原件,或免试的证明材料。
  (七)对照第六条规定,填写《评审表》相应栏目。
  (八)对照第七条,提交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若是获奖项目应清楚写明等次,复印件单位要审核盖章。
  (九)对照第八条要求,提交规定数量内的论文或著作或实例材料。论文、著作或实例材料要提交原件。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本数量),如“2年以上”含2年。
  (二)本条件第五条所列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是指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证明。
  (三)本条件第七条所列企业经营管理的“主持”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分管生产管理和经营管理的企业负责人(不包括党务政工主要负责人):“骨干”是指具体承担项目的调研、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的编写等全过程的负责人(可以不是决策者)或者是具体从事生产管理、经营管理等某一方面的负责人。
  (四)本条件第八条所列“主要编著者”是指参与写作的主编、副主编或执笔人。
  (五)专业刊物:指公开发行、取得CN或ISSN号的专业刊物。著作:指公开出版,取得ISBN号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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