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信委、建设局(建委、建管局、房产管理局、住房保障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委)、民政局、质监局、药监局、测绘局、安监局、档案局、公安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进一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资格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为应试人员提供更优质便捷的服务,经研究决定,对一级建造师等21个类别(见附件)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不再进行考前报考资格现场审查工作。现就做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附件所列考试项目规定报考资格的人员,通过网络报名和缴费成功后,即可参加考试。承担考务工作的人事考试机构应配合相关行业部门将考试报考资格向社会公开,并通过考试公告、报考须知或准考证应考注意事项等渠道,将考后资格审查等相关事宜告知应试人员知晓。
二、应试人员在网络报名时应承诺报考信息真实且符合报考资格,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冒用他人信息报名参加考试。如在考后资格审查中发现应试人员违背真实性承诺的,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第十条进行处理,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认定无效,对故意弄虚作假的,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
三、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等18部门《关于明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审查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26号),考后资格审查工作由相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其中: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后资格审查由省人力社保厅调整为省住建厅,注册设备监理师考后资格审查由省人力社保厅调整为省设备监理协会,其他考试考后资格审查工作仍按上述通知规定的职责分工执行。各地资格审查工作由各设区市(含义乌市)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做好相应配合工作。
四、考试成绩公布后,在规定年度内全部科目成绩达到相关规定标准的应试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首次报考时符合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资格审查,逾期不提交或未能完整提交资格证明材料的,将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成绩。具体考后资格审查部署工作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另行通知。
五、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步骤,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落实好审查场地和人员,利用媒体网络发布、手机短信提示等服务手段及时告知考生资格审查的时间、地点和相关须知,切实落实资格审查主体责任,严格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工作。各地人事考试机构要积极协助,密切配合,做好服务工作,确保工作质量。
六、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后资格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地考后资格审查通过人员名单,由各地行业主管部门会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后上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后,一并报送省人力社保厅。
七、其他暂未列入考后资格审查的考试,相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与上级考试主管部门沟通,抓紧研究工作方案,争取加快推进改革,更好地为广大应试人员提供服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实行考后资格审查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序号 | 考试名称 | 考后资格审查负责部门 | |
1 | 一级建造师(10个专业) | 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 |
2 | 一、二级注册建筑师 | 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 |
3 | 监理工程师 | 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 |
4 | 勘察设计行业(16个专业) | 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 |
5 | 房地产估价师 | 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 |
6 | 注册城市规划师 | 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 |
7 | 造价工程师(土建、安装) | 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 |
8 |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 省环保厅 | |
9 | 机动车检测维修士、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 | 省交通运输厅 | |
10 |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 | 省民政厅 | |
11 |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 省公安厅 | |
12 | 一、二级注册计量师 | 省质监局 | |
13 | 注册设备监理师 | 省质监局委托省设备监理协会 | |
14 | 注册测绘师 | 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 |
15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省安监局 | |
16 | 执业药师(药学、中药学) |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17 | 省药学(初、中级) |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18 | 省医疗器械(初、中级) |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19 | 经济(初、中级) | 省人力社保厅 | |
20 | 省档案(初、中、高级) | 省档案局 | |
21 | 省工业设计(初、中、高级) | 省经信委 |